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立法院二讀會之立法說明(立法院尚未公布立法理由)】 一、照委員鄭運鵬等 3 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二、除將條文中「副局長二人至三人」修正為「副局長三人」外,餘照案通過。 三、委員鄭運鵬等 3 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五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綜理局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副局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