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本局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基於業務需要或緊急情況,得協調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內政部警政署、憲兵司令部等司法警察機關及其所屬單位指派人員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