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原條文第二十九條,規定本法之施行日期,條次並修正為第八條。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考量廉政署之設置需要時間籌備,爰修正第二項授權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由行政院定之。
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條次修正為第二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