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除培訓司法人員外,更肩負犯罪、刑事政策研究之職責,為使文義更為周延, 爰修正為:「本部設司法人員培訓機關,並辦理犯罪、刑事政策研究,其組織以法律 定之。」
一、條次修正為第七條。 二、將「訓練機關」修正為「培訓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