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 合併修正原條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規定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條次並修正為第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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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6 年 04 月 23 日 | 條次修正為第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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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6 年 04 月 23 日 | 一、條次修正為第十九條。
二、法務部主管行政院法律事務,法務部次長輔助部長處理部務,除主持部內各種會
議外,經常出席中央各院及部會重要會議暨審核各單位擬辦事項,業務繁重,而
現僅置常務次長一人,爰參照行政院其他部會之編制,增置常務次長一人。
三、依新人事制度增定職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