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22:30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洗錢防制法 第 21 條
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原條文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條次均有變更,爰配合修正第二項所引條次。
四、為強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間之洗錢防制,增訂第三項準用規定。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法務部為強化與各國政府之聯繫,積極參與國際洗錢防制組織,並利用參與國際
    組織促進我國與各國從事洗錢情報之交換與犯罪偵查之合作,近年來更已與多國
    政府簽署洗錢防制備忘錄或協定。
四、然有關疑似洗錢交易報告、大額通貨交易報告或其他海關通報資料等金融情報之
    國際交換,雖得以促進國際防制洗錢之共同合作,然均不免有涉及個人隱私資料
    外洩之疑慮。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規定: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之
    利用,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第九條規定: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國際傳遞及利用,應依相關法令為之。為符合電腦處理個
    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並兼顧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之宗旨,爰增訂第二項。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
本條未修正。
民國 85 年 10 月 23 日
鑑於洗錢犯罪國際化之特質,爰明定此國際合作條款,以利國際間防制洗錢犯罪資訊
情報之交換及跨國性洗錢犯罪之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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