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31 15:44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 第 5 條
民國 112 年 09 月 27 日
修正無戶籍國民輔導教育處分及執行由居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以
與有戶籍地者有所區隔。
民國 106 年 01 月 04 日
一、本條新增。
二、行為人查無戶籍者,輔導教育處分及執行之主管機關為住、居所地之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