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31 16:01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 第 14 條
民國 112 年 09 月 27 日
定明辦理輔導教育之費用,由處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擔。
民國 106 年 01 月 04 日
一、本條新增。
二、辦理輔導教育之費用以行為人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為原則,
    行為人申請於其他縣市接受輔導教育者,亦同。
三、考量即使於同一矯正機關服刑,行為人之設籍所在地亦可能分散於不同縣市。爰
    明定由至矯正機關執行輔導教育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統一負擔費用。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