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31 15:57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 第 12 條
民國 112 年 09 月 27 日
本條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6 年 01 月 04 日
一、條次變更。
二、將「犯罪行為人」修改為「行為人」。
三、配合本條例文字,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修改為「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四、有關辦理輔導教育之費用,單獨增列條文說明,爰刪除第三項有關辦理異地輔導
    教育費用之文字。
五、增列第四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申請結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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