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09:36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第 31 條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
矯正機關之處遇,固各有其特性,但亦有通用之處,關於受戒治人戒護、作業、教化
、給養、衛生及醫治、接見及通信、保管、賞罰及賠償、釋放及保護、死亡等事項,
為避免重複規定及掛一漏萬,爰明定本條例未規定之事項,準用監獄行刑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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