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戒治費用之收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第三十條已定有明文,亦即戒 治處所向被告、少年或其扶養義務人收取並解繳國庫。被告、少年或其扶養義務 人不支付該項費用時,由戒治處所檢具單據及計算書,由移送機關移送法院強制 執行。 二、戒治費用,得自受戒治人之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繳,以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