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1:52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第 16 條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
為使受戒治人順利復歸社會,爰規定於社會適應期可於戒治所外施行戒治,俾能充分
運用社會資源,使其參與機構外具有教化性、宗教性、文康性之處遇及職業訓練,以
助其適應社會;其辦法授權由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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