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1:24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 8 條
民國 77 年 04 月 20 日
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其宣告刑在六月以下者,應併諭知
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故如原宣告刑已減為有期徒刑六月以下時,自亦應諭知易科罰
金折算之標準。爰參考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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