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一、參考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七條規定。 二、最後審理事實之軍事審判機關,如有整編裁撤或駐守外島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形, 處理上即有困難,故設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