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刪除。 二、因檢肅流氓條例業已廢止,爰予刪除本條關於競合之規定。
為解決本條例之規定與檢肅流氓條例相關規定在適用上發生競合時(如本條例第三條 第一項與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第一款),如何適用之爭議,有必要明定本條例優先適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