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9:05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 13 條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原條文規定犯本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
員候選人,修正為犯本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
人。
民國 85 年 12 月 11 日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