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92 年 07 月 09 日 | 一、本條例業已增列第四級毒品,基於「斷絕供給」、「減少需求」之刑事政策,爰
於第四項增訂轉讓第四級毒品者之刑事處罰。
二、配合第四項之增訂,原第四項移列第五項,並作文字修正。
三、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四、在實務上,無償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其所生之危害及影響並不亞於運輸或販
賣毒品,如僅因其構成要件不同,刑責即有重大差距,實有失衡平,爰增列第六
項,規定轉讓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至其一定數量之標準,則由
行政院定之,以應實際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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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 | 一、本條新增。
二、為防範非販賣而轉讓毒品之犯行,爰增列轉讓毒品罪及其未遂犯之處罰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