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0:58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35 條
民國 92 年 07 月 09 日
一、本條例前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修正,依該次修正前之規定及現行規定,目前偵
    查、審判或執行中之案件,於本次修正施行後究應如何處理宜予明定,爰修正本
    條過渡規定,以杜爭議。
二、本條例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修正公布行後,對於施用毒品案件,兼採刑事處罰
    及保安處分處遇程序,則現時於偵查中或審判中之施用毒品案件究應如何定其法
    律適用有其困難。為兼顧施用毒品者之人權及法律之適用,除就本條例施行後之
    適用情形,明定第一項四款所定之情形外,更於第二項訂定「前項情形,依修正
    前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以資保障被告之權益
    者。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
一、本條新增。
二、依原規定宣付之勒戒處分及偵查中、審判中、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中之案件
    ,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應如何處理,應予明定,爰增訂本條之過渡規定,以杜爭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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