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未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防制毒品濫用,確認吸毒之途徑,並藉以發揮嚇阻效果,減少吸毒人口,維護 公共安全,依照「八十三年全國反毒會議」決議,設立本條作為要求篩檢與公共 安全及高危險群相關行業人員尿液之法源。 三、依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為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得以法律限 制人民之自由權利之意旨,訂定強制採驗尿液之方法,於必要時,並得拘束其身 體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