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制毒品危害工作分為緝毒、拒毒及戒毒三方面,原條文規定獎懲對象為「查辦本條 例案件有功人員」及「查辦不力者」,恐誤為侷限於緝毒方面,爰修正為「防制毒品 危害有功人員」及「防制不力者」,以求周延。
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二十條修正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