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令入觀察、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及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之裁定,於有 違背法令之情形,依現行實務之見解得提起非常上訴,以資救濟;惟該等裁定如 發生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所定事由時,依現行刑事訴訟法並不得對之提起 再審,即乏救濟之道。 三、爰參酌檢肅流氓條例第十六條得請聲重新審理之各項規定,於本條例針對就施以 觀察、勒戒及強制治之裁定,予以增訂得聲請原裁定確定法院重新審理之救濟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