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92 年 07 月 09 日 | 本條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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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 |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七條第三項及第十條第二項合併移列修正。
二、原條文第七條第三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罌粟種子及及第十條第二項單純持有罌粟種
子之行為固具可罰性,轉讓罌粟種子,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古柯種子、大麻種
子及持有古柯種子、大麻種子等行為,亦具可罰性,爰增列相關之處罰規定,並
規定適度之法定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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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1 年 07 月 27 日 | 一 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將罰金額度提高為現行額度之十倍或近十倍。
二 配合刑法修正案,將本條第四項之「吸用」修正為「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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