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產業組有關「加重走私農業品之刑責與罰鍰,以遏阻走私 行為」之共識,以維護我國農業生產環境及整體經濟發展,爰酌予提高罰金額度,以 遏止走私犯罪。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罰金額,並明定以新臺幣為單位。 三、依立法院法律統一用語表修正「稽征」為「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