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未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認公務員有瀆職行為時,即可量刑至死,於一般刑度之平衡性而言顯然過 苛,況且包庇走私旨在圖利,犯罪客體為財產,「貪污治罪條例」已將死刑刪除 ,為配合之,爰將本條第一項「死刑」刪除,並將其刑度修正降低為「無期徒刑 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以資周延。 三、犯本條之罪未遂者,罰之,為原條文第九條所規定,爰依一般體例,將第九條規 定納入,爰增列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