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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1-1 條
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一、本條新增。
二、依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之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貨幣單位已改為新
    臺幣,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自應配合上開規定修正,爰為第一
    項規定。
三、刑法二十四年施行後,為解決國民所得經濟水準已大幅提昇問題,有關罰金與罰
    鍰倍數之調整及銀元與新臺幣之折算標準,訂有「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及「
    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除罰金以一銀元折算三元新臺幣外,
    並將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為十倍;其後
    修正者則不再提高倍數,亦即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視前開情形分別提高為三十
    倍或三倍。考量新修正之刑法施行後,不再適用「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
    臺幣條例」,為使罰金數額趨於一致,避免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以緩和實
    務適用法律之衝擊,於不變動罰金數額之前提下,爰為第二項規定。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依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之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貨幣單位已改為新
    臺幣,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自應配合上開規定修正,爰為第一
    項規定。
三、刑法二十四年施行後,為解決國民所得經濟水準已大幅提昇問題,有關罰金與罰
    鍰倍數之調整及銀元與新臺幣之折算標準,訂有「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及「
    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除罰金以一銀元折算三元新臺幣外,
    並將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為十倍,其後
    修正者則不再提高倍數,亦即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視前開情形分別提高為三十
    倍或三倍。考量新修正之刑法施行後,不再適用「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
    臺幣條例」,為使罰金數額趨於一致,避免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以緩和實
    務適用法律之衝擊,爰於不變動罰金數額之前提下,規定第二項如上。
四、依本條規定,刑法分則編罰金貨幣單位及數額換算一覽表:
(一)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下列條文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並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
      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十條、第一百十七條、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
      、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二條、第
      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百
      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
      條、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五十條、第
      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
      六十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一
      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七條、
      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百
      八十三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百八十
      八條、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百九十條、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百九十二條、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
      百九十七條、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二
      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十
      二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
      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五
      十三條、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二百五十七
      條、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百六十條、第二百六十二條、第
      二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百
      七十六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
      四條、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二百九十條、
      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三百條、第三百零二
      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零六條、第三百零七條、第三百零
      九條、第三百十條、第三百十二條、第三百十三條、第三百十七條、第三百十
      八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七條、
      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
      百四十九條、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三百五十五條、第三百五十六條。
(二)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下列條文(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
      四年一月七日刑法分則編新增或修正者)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並就
      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百八
      十九條之一、第一百九十條之一、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
      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
      三十五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
      五條之一、第三百十五條之二、第三百十六條、第三百十八條之一、第三百二
      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
      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三百六十條、第三百六十
      二條。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