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原規定罰金為一元以上,此次既已修正為一百元以上,當不致 因加減其最低度,而產生不滿一元之零數,允宜許其加減最低度,本條自應配合修正 。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第三十三條第五款現行規定罰金為一元以上,此次既已修正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當 不致因加減其最低度,而產生不滿一元之零數,允宜許其加減最低度,本條自應配合 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