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條新增。 二 由於公務機關之電腦系統如被入侵往往造成國家機密外洩,有危及國家安全之虞 ,因此對入侵公務機關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犯行加重刑度,以適當保護公務機關 之資訊安全,並與國際立法接軌。 三 本條所稱公務機關,係指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所定之公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