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增訂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但書規定將罰 金數額提高三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
一 本條新增。 二 鑒於對無故入侵他人電腦之行為採刑事處罰已是世界立法之趨勢,且電腦系統遭 惡意入侵後,系統管理者須耗費大量之時間人力檢查,始能確保電腦系統之安全 性,此種行為之危害性應已達科以刑事責任之程度,為保護電腦系統之安全性, 爰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