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刪除,刪除本條常業犯之規定。
一 為求前後條文規定之衡平,爰將本條「犯前條之罪」修正為「犯第三百三十九條 之罪」。 二 原條文罰金刑定係民國二十四年所制定,該「五千元」罰金數額,衡諸當前經濟 情況,顯屬過低,爰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