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6 21:33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9-3 條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一、為使法官於具體個案裁判更具量刑彈性,同時遏止行為人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之
    財產,爰第一項增列得併科罰金之處罰規定。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另本條係第三百三十九條普通詐欺罪之加重類型,卻反無
    未遂犯之處罰規定,顯有闕漏,爰增訂第三項。
民國 86 年 10 月 08 日
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為電腦犯罪型態,為適應
社會發展需要,爰增列處罰專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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