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條文之罰金刑已不符時宜,應予提高,爰原條文第一項酌予修正提高罰金刑額 度,以求衡平。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另考量本法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多設有未遂犯之處 罰規定,爰增訂第三項。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詐欺罪,為常見之電腦犯罪型態,為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爰 參酌日本現行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之二立法例增列處罰專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