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0:22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4 條
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
一、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因懲治盜匪條例之廢止,而配套修正之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
    文,就結合犯之規範,因其犯罪行為輕重不同,而歸納區分為二類:一為故意殺
    人;另一則為放火、強制性交、擄人勒贖及使人受重傷等行為,而規範不同刑責
    ,本條亦援引上開體例,將海盜罪之結合犯行為區分為二類,將原條文修正為二
    項,並於第二項中配合增列使人受重傷之類型,以期體例一致。
二、第二項新增。將原條文修正為二項,第一項犯海盜罪而故意殺人之法定刑已由唯
    一死刑修正為死刑或無期徒刑,則第二項之放火、強制性交、擄人勒贖及使人受
    重傷等結合行為之法定刑亦應一併修正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資相應。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原條文第二款「強姦」修改為「強制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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