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增訂第一項。 二 原第一項移列為第二項。犯強盜罪而故意使人受重傷者,亦屬惡行重大,且懲治 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原有處罰規定,配合懲治盜匪條例之廢止,爰於第 二項增列「使人受重傷者」。
原條文第二款「強姦」修改為「強制性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