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 本罪最後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但書規定
將罰金數額提高三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
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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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 一 第一項規定之法定刑,與陸海空軍刑法及懲治盜匪條例之規定相差懸殊,不足以
遏阻犯罪。因應懲治盜匪條例之廢止,酌予提高法定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 為使法官在斟酌強盜罪的加重結果犯是致人於死或故殺人有所區別,故將第三項
的法定刑,修正為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此,使致人於
死和故意殺人的刑度有所區別。
三 第五項僅修正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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