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3:59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0 條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一、原第一項罰金刑額數已不符時宜,爰修正提高為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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