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6 21:38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9 條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第三百十五之二之罪除侵害個人法益外,並影響社會生活之安寧,故列為非告訴乃論
之罪,本章其餘之罪仍須告訴乃論。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