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8:49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9 條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第三百十五之二之罪除侵害個人法益外,並影響社會生活之安寧,故列為非告訴乃論
之罪,本章其餘之罪仍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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