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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6 條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
一、由於社會結構的改變,一般人對於心理諮商之需求相較過去,顯得越來越多,且
    心理師於診療過程中,極易知悉對方之隱私,則諮商之需求者與心理師間應有極
    高的信賴關係,始能達心理諮商之目的。若心理師因業務而得知或持有他人祕密
    ,竟任意洩漏,已屬危害個人隱私,實有加以處罰之必要,爰參諸原條文列舉處
    罰之業務,增訂心理師亦負有保守職業祕密之義務。
二、因第三十三條之罰金刑已提高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原法第一項之罰金刑為「五
    百元以下」顯與前開修正扞格,爰依目前社會經濟水準、人民平均所得,參考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關於易科罰金、易服勞役就原定數額提高一百倍之標
    準,酌予提高罰金刑之上限。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由於社會結構的改變,一般人對於心理諮商之需求相較過去,顯得越來越多,且
    心理師於診療過程中,極易知悉對方之隱私,則諮商之需求者與心理師間應有極
    高的信賴關係,始能達心理諮商之目的。若心理師因業務而得知或持有他人祕密
    ,竟任意洩漏,已屬危害個人隱私,實有加以處罰之必要,爰參諸現行條文列舉
    處罰之業務,增訂心理師亦負有保守職業祕密之義務。
二、因第三十三條之罰金刑已提高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現行法第一項之罰金刑為「
    五百元以下」顯與前開修正扞格,爰依目前社會經濟水準、人民平均所得,參考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關於易科罰金、易服勞役就原定數額提高一百倍之
    標準,酌予提高罰金刑之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