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修正時並未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所揭之旨將罰金 數額提高十倍,造成刑法內在邏輯不一致之情形,亦有違罪責相當性原則之要求,爰 提案修正將罰金數額提高三十倍。
原條文第二項中「姦淫」改為「性交」,參考第二百二十一條說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