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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94-1 條
民國 99 年 01 月 27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按民法扶養義務乃發生於有扶養必要及有扶養能力之一定親屬間。惟徵諸社會實
    例,行為人依民法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人雖負有扶養義務,然因無自救力人先前
    實施侵害行為人生命、身體、自由之犯罪行為,例如殺人未遂、性侵害、虐待,
    或是未對行為人盡扶養義務,行為人因而不為無自救力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
    育或保護,應認不具可非難性。若仍課負行為人遺棄罪責,有失衡平,亦與國民
    法律感情不符。爰增訂本條,明定阻卻遺棄罪成立之事由。
三、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所謂之「依法令」應扶助、養育或保護,不以民法親屬規定
    之扶養、保護及教養義務為限,尚包含其他法令在內,例如海商法之海難救助義
    務、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之肇事救護義務。爰明定本條之適用,以
    依民法親屬編規定應負扶助、養育或保護者為限。
四、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遺棄罪之遺棄行為,包含積極遺棄無自救力人之行為,以及
    消極不為無自救力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之行為。爰明定僅限於「不
    為無自救力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之消極遺棄行為,始有本條之適
    用。若行為人積極遺棄無自救力人,即便有本條所定之事由,仍不能阻卻遺棄罪
    之成立。
五、法定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已非屬輕罪。無自救力人侵害行為人之生
    命、身體、自由而為是類犯罪行為,顯難苛求行為人仍對之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
    、養育或保護,爰訂立第一款。所謂為侵害生命、身體、自由之犯罪行為,不以
    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行為為限,凡侵害國家法益或社會法益之犯罪行為,致個人
    之生命、身體、自由間接或直接被害者,亦包括在內。
六、無自救力人對行為人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
    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
    三條之行為者,雖非法定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惟亦難期待行為人仍
    對之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爰訂立第二款。
七、無自救力人對行為人故意犯本條第一款、第二款以外之罪,而侵害行為人之生命
    、身體、自由者,考量可能成立之罪名不一、個案之侵害結果軒輊有別,復審酌
    是類犯罪多為輕罪,為避免因無自救力人之輕微犯罪,即阻卻行為人遺棄罪之成
    立,造成輕重失衡,爰於第三款明定是類犯罪,必須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
    ,始得阻卻遺棄罪之成立。又併受緩刑之宣告者,於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
    撤銷者,依刑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刑既已消滅,即不符合
    本款之規定,從而不能阻卻遺棄罪之成立。
八、無自救力人對行為人負法定扶養義務,竟無正當理由而未盡扶養義務,雖因行為
    人另有人扶養,致其生命未陷於危險狀態,無自救力人方未成立遺棄罪。所謂正
    當理由,例如身心障礙、身患重病。若不論無自救力人未盡扶養義務之原因、期
    間長短、程度輕重,皆可阻卻行為人遺棄罪之成立,造成阻卻遺棄罪成立之範圍
    過大,影響無自救力人的法益保護,有失衡平,爰訂立第四款。又民法第一千一
    百十九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
    力及身分定之。所謂「未盡扶養義務」包含未扶養及未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九條
    規定之扶養程度扶養。所謂「持續逾二年」係指未盡扶養義務之期間必須持續至
    逾二年。若係斷斷續續未盡扶養義務,且每次未盡扶養義務之期間持續皆未逾二
    年,即便多次未盡扶養義務之期間加總合計已逾二年,仍非此處所謂之「未盡扶
    養義務持續逾二年」。所謂「情節重大」係用以衡量未盡扶養義務之程度輕重。
九、無自救力人對行為人若有本條阻卻遺棄罪成立事由以外之事由,行為人因而不為
    無自救力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例如無自救力人傷害行為人,經
    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則仍成立遺棄罪,惟依個案之情節輕重、影響,檢察官
    可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裁量給予緩起訴處分,起訴後法院可依刑法第五十七條之
    規定,作為量刑之因素,甚或依刑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十、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修正草案之規定,扶養義務之減輕或免除,須
    請求法院為之。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確定裁判,僅向後發生效力,並無溯
    及既往之效力。因而於請求法院裁判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前,依民法規定仍負
    扶養義務。本條所定阻卻遺棄罪成立之事由,與「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
    修正草案扶養義務之減輕免除事由相同者,事由是否存在,民刑事案件各自認定
    ,彼此不受拘束,併此敘明。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