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項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二、原第二項之法定刑與修正條文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前段傷害致死罪相同,惟本 項係以重傷害之故意傷害他人而造成死亡結果,行為人主觀犯意與普通傷害有別 ,若法定刑相同,顯然輕重失衡而不符罪刑相當原則,爰修正第二項法定刑為無 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與傷害致死罪有所區別。 三、第三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