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1:10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2 條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一、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除侵害生命法益外,更違反我國倫常孝道而屬嚴重之逆倫
    行為,故其法定刑較第二百七十一條殺人罪為重。惟原第一項法定刑為死刑或無
    期徒刑,嚴重限制法官個案量刑之裁量權。司法實務常見之個案,行為人因長期
    遭受直系血親尊親屬之虐待,因不堪被虐而犯本條之殺人犯行,其行為固屬法所
    不許,惟若只能量處無期徒刑或死刑,恐又過於嚴苛。爰參酌第二百五十條侵害
    直系血親尊親屬屍體墳墓罪、第二百八十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規定,修正
    第一項之法定刑為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使法官得視具體個案事實、犯罪情節及
    動機等為妥適量刑。
二、第一項修正為「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所謂「前條之罪」自包括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未遂犯及第三項預備犯之處罰,
    為免重複規定,爰刪除原第二項及第三項。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