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一、第一項修正「未滿二十歲之男女」為「未成年人」,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百四十
條說明一。
二、提高第二項之罰金刑,以符合罰金刑級距之配置。
三、第三項修正「男女」為「人」,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百四十條說明一。
四、第四項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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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 本罪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修正時並未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所揭之旨將罰金
數額提高十倍,造成刑法內在邏輯不一致之情形,亦有違罪責相當性原則之要求,爰
提案修正將罰金數額提高三十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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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 原條文第二項中「姦淫」修改為「性交」,參考第二百二十一條說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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