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罪須告訴乃論,立法本意良善,但助長加害人逍遙法外,坐實 本罪之氾濫,且強化被害人引以為恥之觀念。為破除此種不合時代潮流的父權社會思 想,將強制性交等罪改為非告訴乃論,故本條修正為只有第二百三十條需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