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原條文中「姦淫」一詞其意為男女私合,或男女不正當之性交行為,不無放蕩淫 逸之意涵,對於被害人誠屬難堪,故予修正為「性交」。 二 強制性交罪之被害人包括男性,故修改「婦女」為「男女」,以維男女平權之原 則。 三 原條文中的「致使不能抗拒」,要件過於嚴格,容易造成受侵害者,因為需要「 摙命抵抗」而造成生命或身體方面更大的傷害,故修正為「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