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增訂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但書規定將 罰金數額提高三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 性。
一 本條新增。 二 放逸核能、放射線,極易引起傷亡,故明定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結果加重犯之處 罰規定。 三 本類型之犯罪,危險性極大,爰於第二項及第三項分別增設過失犯及未遂犯之處 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