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增訂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但書規定將 罰金數額提高三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 性。
一 本條新增。 二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飛航之安全或其設施,可能發生重大危險,特 增設此犯罪類型,以維護飛航之安全。 三 由於此類犯罪,極易導致乘客之死傷,故增設第三項及第四項,分別規定因而致 人於死或重傷之結果加重犯及未遂犯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