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條新增。 二 民用航空法雖有空中劫機之處罰規定,唯屬特別法,且僅限於民用航空機,不能 適用於一切航空器。爰增設空中劫機之犯罪類型,對於非法劫持使用中之航空器 或控制其飛航等行為予以處罰。因此等犯罪情節重大,自應規定較重之刑度,以 維護航空之安全。 三 劫持使用中供公眾運輸之舟、車或控制其行駛者,亦有處罰之必要。惟其犯罪情 節較輕,另設較輕之處罰規定。 四 另增訂未遂犯及預備犯之處罰,以遏止此類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