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對於法官、檢察官進行不法關說,以使法官、檢察官不為一定或為一定之裁判、 處分、終結偵查(例如簽結)、上訴、抗告(包含撤回上訴、抗告或不提起上訴 、抗告)或指揮執行之命令,不僅嚴重傷害司法正義,更重創人民對司法之信任 ,我國現行法卻欠缺處罰規定,實乃立法之重大缺漏。參酌 2017 年司法改革國 是會議結論與外國立法例,爰增訂本條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