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意圖使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不為證言、鑑定或傳譯,或使其為一 定之證言、鑑定或傳譯,對其本人或其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 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與其訂有婚約者或其他身分上或生活上有密切利害 關係之人,實行犯罪行為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確保國家司 法權得以公正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