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條文第一項、第二項所謂「一定結果」,實務及學者通說均認為係指「犯罪結果」 ·雖然在解釋與適用上並無爭議,惟「一定結果」用語,語意模糊,爰修正為「犯罪 結果」,以資明確。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第一項、第二項所謂「一定結果」,實務及學者通說均認為係指「犯罪結果」,雖然 在解釋與適用上並無爭議,惟「一定結果」用語,語意模糊,爰修正為「犯罪結果」 ,以資明確。